临泉大街上有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马路上的非机动车
尤其是电动车
可以说相当“社会”
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实在是太多了
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少
在许多人的意识中
电动车为非机动车
往往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汽车承担主要责任
就算是机动车没有任何违规情形
交警也会采用“人性化”的方式调节
考虑照顾弱势(电动车)处理
到底法理还是人情?
下面来看一下这两起案例
案例一
醉驾逆行 骑车男子当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
3月31日晚20时许,浙江温州,一辆货车在高架桥上与一辆逆行电动车迎面相撞,电动车驾驶人和后座乘员被撞飞,驾驶人死亡,另一乘员受伤。
经调查,电动车为超标电动车,鉴定后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逆行,而且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15mg/100ml,属醉驾。
货车驾驶人则不存在酒驾、超速等行为,事故发生时也采取了打方向和踩刹车的躲避措施,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 最终
电动车驾驶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货车驾驶人无责
案例二
前几天
在浙江金华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
一辆电动车闯红灯进入路口后
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电动车驾驶人章某受伤
最后交警认定是电动车驾驶人负全责
在事故处理现场
电动车驾驶人章某开始大言不惭
说道:
这真的可以算是教科书级别的回应了
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
2018年5月25日,也就是昨天,在临泉S237长官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女)翻越公路上的隔离护栏,被行驶中的一辆小货车撞到,当场身亡!
对于责任如何划分
网友议论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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