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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临泉农村的注意!政府发出重要通知,你的土地和宅子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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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11/16 9:52:31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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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农村的注意!政府发出重要通知

你的土地和宅子将进行确权登记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

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

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确权又是啥?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项权利的确认,简称确权。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程序。



信息详情



为调查完善和细化我县土地利用数据,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载能力,强化国土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方案>;的通知》(皖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的总体部署,从2018年8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县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是理顺土地权属关系、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的必要条件,也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二、调查时间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


三、调查范围

全县23个乡镇5个街道办事处,调查面积约1839平方公里。




四、调查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五、调查组织实施

(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

(二)为加强组织领导,临泉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临泉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临泉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调查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临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事务协调工作。

(三)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专业队伍承担,调查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按章作业,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为保证我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调查工作人员需要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院落进行调查和测量,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工作人员作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9日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

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专业队伍承担

不向农民朋友收取任何费用

广大的农民朋友们

如果常年外出,请指定好委托人

签订好授权委托书

将后续的其他工作授权委托代理人来完成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在时间上安排

这次调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今年是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制作工作底图、开展前期外业核查等;2019年为调查、确权、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结果发布阶段。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下列意见办理: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居民点范围内的学校、村委会、卫生室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场所等集体建设用地,应调查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并分类处理。

3.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2年2月13日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1987年1月1日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4.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办的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乡(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5.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权登记?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户,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以下意见办理:

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2.已列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宅基地(含地上房屋)不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3. 1982年2月13日前老宅基地,在1990年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的给予确权登记。

4.1982年2月13日后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在1990年后因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以前存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等原因未进行过土地登记,调查时,经审查权属争议已经解决符合确权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

5.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住宅只调查房屋所有权,不确认使用权,暂不发证。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

能够确权登记么?

依照国土资源部(〔2008〕146号)文件精神,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只调查统计,不予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对宅基地面积有要求么?

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以下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安徽省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其他方面还有什么规定么?

1.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2.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继承房屋而取得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4.因村庄内部道路或通行、居住拥挤经批准增补宅基地等原因,形成两处宅基地的,合计面积符合县政府规定面积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合计面积超出县政府规定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来源:临泉县人民政府发布、临泉国土




快把这个好消息告诉更多乡亲们

以免错过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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