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下列意见办理: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居民点范围内的学校、村委会、卫生室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场所等集体建设用地,应调查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并分类处理。
3.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2年2月13日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1987年1月1日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4.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办的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乡(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5.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