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包括暂住户):两月一***,每月用水低于3吨的住户,免征,高于3吨的,4元/户·月,由水厂代征;
2、学校:按在校师生人数,5元/人·年,由教育局代征;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在册职工人数征收,5元/人·月,由县环卫站征收;
4、医院:职工按5元/人·月,床位按0.5元/床位·天的标准,由卫计委代征;
5、旅店业、餐饮业、***业(含网吧)、广告装琐业,按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小吃摊点按1元/桌·天的标准,由市场监管局代征;
6、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0.15%比例,由住建局代征;
7、集贸市场经营摊点,10元/每摊位·月,由商务局代征;
8、营运客车、城市出租车(含公交车),0.5元/位·月,由交通局代征。
9、经营性门面房,营业面积低于200平米的,20元/间·月;营业面积超200平方的大型商场,每平方0.1元·天,浴池按床位、柜位0.5元/个·天,由各街道代征;
10、机关事业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含处理费)按230元/月的标准,由环卫站征收;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含处理费)按230元/吨的标准,由街道办代征。
11、社会团体、及其它企业,按在册职工人数征收,5元/人·月,由街道办代征;
12、其他未列出的,参照上述标准征收。
征收方式:
为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单、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按月或按年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