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8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2、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规定的十一类事项:人格权纠纷中因生命权等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因继承、婚约财产等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物权纠纷中因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等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合同纠纷中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种植、养殖回收、农、林、渔业承包纠纷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主张民事权益的;知识产权合同中因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教育机构责任、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申请办理五千元以内的小额遗产继承、抚养事实、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老年人订立遗嘱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证事项;刑事和解案件;符合本通知确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和符合本通知确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诉案件,在司法机关立案前,提供咨询、代书法律援助服务;在司法机关立案后,提供代理或辩护法律援助服务。
3、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人员;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