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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下周一起,正式施行!

  • 灵魂深处有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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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2/27 14:11:20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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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
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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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红线划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监管全面升级
百万亿支付市场将迎重塑



支付市场正迎来全面规范与重塑。近来,相关部门针对支付监管接连发文,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出台新的支付业务规则、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打出一套严监管“组合拳”。其中,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监管职责等内容。
业内分析认为,此办法的颁布对我国支付行业发展乃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施行
网络招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规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首部流域法为长江“治病”
非法采砂最高罚款200万元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
可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怎样避免?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取名”更自主,市场有活力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此外

《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也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快看看都有哪些内容吧




基本规范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爱护并正确使用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劝他人吸烟;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症状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开展庆典、营销、***、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观看电影、演出和各类比赛时,保持现场秩序和整洁,出入有序;

(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车辆自觉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四)停放车辆时规范有序,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秩序,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旅游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的引导、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和谐,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三)饲养宠物采取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四)其他维护社区文明和谐的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维护文明乡风,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占用公路晾晒、堆放物品。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自觉遵守网络安全规定,维护网络秩序,不制作、不传播虚假违法信息,不利用网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一)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

(二)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饮器具等用品;

(三)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厉行餐饮节约,适量点餐,使用公勺公筷,推行分餐制。

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弘扬社会正气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下列行为:


(一)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见义勇为;

(三)积极参与赛会服务、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不文明行为治理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

(三)在道路、居民区或者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乱贴乱挂小广告;

(五)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等产生噪声,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在文明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随意变道,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二)车辆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违反规定加装遮阳篷(伞);

(四)从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在社区文明和谐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三)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占用、损毁公共绿地,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六)遛犬不牵绳、不即时清理宠物粪便。



法律责任


辱骂、威胁、殴打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其处二百元罚款。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散提醒!

来源:阜阳新闻综合频道、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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