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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犯过一次的错还会再犯吗?
然而
有些人却明知故犯,心存侥幸
一次受罚后不知悔改
二次醉驾被判刑
近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承办人经审查卷宗证据发现,刘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被吊销期间,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行驶过程中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致使两方车辆受损。经临泉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3mg/100ml,系醉酒驾驶。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临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曾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犯危险驾驶罪,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刘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
检察官温馨普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 法发〔2013〕15号)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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