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将树立优良家风入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继2017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体现。
二是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和婚姻无效的情形。在无效婚姻方面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增加了“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机关为人民法院。
三是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避免轻率离婚。“即申即离”无法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现状。本编规定和修改的过程,是我国民法不断积极回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婚姻家庭新问题、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过程。《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规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人的离婚自由,而是给予婚姻当事人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家庭和责任,从而做出更加合理的决定。婚姻当事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四是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本编增加了婚姻损害赔偿的兜底线条款,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是完善收养法律制度,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收养是孤残儿童回归家庭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养老扶幼、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功能,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内容。具体为:1、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将原来被收养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2、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3、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增加规定收养人需满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将收养10周岁以上未成年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修改为“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将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是删除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的内容。《婚姻法》、《收养法》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式新变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还有一些变化,包括体系的修改,增加了一些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界定,增加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婚姻财产分析、夫妻债务清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