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强化源头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近日,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联合县教育局集中开展全县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查处行动。3月9日16时20分,在老集镇宋老路6KM+300M处,查获一辆非法营运的超员“黑校车”,并依法进行处罚。
经查:该车为老集镇静山小学接送学生车辆,核定载客7人,实载11人,超员4人。驾驶员范某飞持有C1***,不具备校车驾驶资质,所驾驶车辆未取得校车标牌,属“黑校车”。
民警依法暂扣违法车辆,并组织人员和车辆将孩子们逐一安全送回家中。
临泉警方依法对老集镇静山小学法人刘某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的严肃处理;同时,对范某飞驾驶车辆超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处。
临泉交警提示:校车安全关乎着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请广大家长自觉抵制超员、无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一旦发现校车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下一步,临泉交警将继续对校车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管,持续加强校车管理力度,为学生创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法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规定: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