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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建全省文明城市工作开展以来,在城区道路上,“我行我素”的电动车违法行为有明显改善。但仍有部分群众,依然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试图与机动车“一比高下”,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的同时,也阻碍了道路通行秩序。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积极响应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加强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为的查处,大力倡导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杜绝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携手助力创建文明安全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临泉交警提醒您:
不管是开车上路,还是骑车、步行,一定要严格按照通行标志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不占道、不抢道、文明安全出行。
来源:临泉交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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