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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深夜,姜寨两只年猪“越狱”!派出所民警监控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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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1/3 8:47:59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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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家两头过年要杀的猪被人偷走了
我找一上午了都没找到!”
10月29日下午
王大叔跑到
临泉县公安局姜寨派出所
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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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
民警辅警到现场调取周边监控
并在警民议事群内发布寻猪信息
号召辖区居民帮助寻找





功夫不负有心人
当天下午
民警便通过监控
成功寻到两只猪的行踪




原来
29日凌晨
王大叔家的两只猪从猪圈“逃出”
漫步在姜寨街上
被早起的刘大哥夫妻二人发现
二人看到周围无人看管
便将两只猪赶回家中
以6000元的价格卖了出去



了解情况后的民警
立即赶往刘大哥家
说明了情况
后刘大哥主动将
卖猪的6000元交还给了王大叔



“太感谢你们了
你们速度真快
挽回了我的损失!”
10月30日
王大叔拿着一面锦旗
来到姜寨派出所
向民警辅警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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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醒:《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费,在遗失物相关法律关系中,明确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返还遗失物或送交有关部门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请求权利人支付因保管、照顾、维护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来源:临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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