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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临泉明确!不得超过2.5千克!爱钓鱼的市民速看!

  • 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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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3/6 9: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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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钩的钩宽不得超过2厘米

(不含2厘米)

禁止将垂钓渔获物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多次违规钓鱼列入失信名单

......


近日,临泉发布

关于《临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其中对休闲垂钓时钓具的数量、

鱼钩的宽度和个数、饵料等作了明确规定

抓紧看看吧


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泉县天然水域内非禁渔期、非禁渔区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本办法对休闲垂钓时钓具的数量、鱼钩的宽度和个数、饵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对禁用钓具和钓法作了列举,对规范垂钓行为以及误钓外来物种、水生野生动物等水生生物时的处理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本办法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作了明确规定。


临泉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鱼类自然繁衍生息,持续恢复我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临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泉县天然水域内非禁渔区、非禁渔期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泉河(含流鞍河、涎河)、润河、谷河、洪河(含洪河分洪道)四大天然河道及其他纳入《临泉县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目标的自然性、开放性渔业水域。


第五条全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垂钓管理

第六条垂钓工具的限制:

(一)开展垂钓活动时钓具数量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

(二)鱼钩的钩宽不得超过2厘米(不含2厘米)

(三)禁止使用爆炸钩、串钩、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

(四)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五)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

(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禁用钓具


第七条垂钓方法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垂钓方法

(二)禁止使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辅助垂钓方法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垂钓方法。


第八条饵料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

(二)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饵料。


第九条垂钓中相关行为的限制:

(一)禁止向水体投放福寿螺等外来、非本地水生种质资源或有害生物

(二)钓获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可采取无害化处理或报告临泉县农业农村局。

(三)禁止垂钓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单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须主动报告临泉县农业农村局处理或无条件放生。

(四)垂钓时应当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如垂钓的渔获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最低可捕标准参见国家农业农业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淡水水生生物可捕捞标准。)

(五)禁止将垂钓渔获物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的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垂钓所得渔获物超过规定重量或将渔获物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条在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临泉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书面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目标鱼类等事项,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检查。


个人行为的垂钓活动,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及极端天气,自觉保持安全距离,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所有责任由垂钓者自行承担。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陪同下垂钓。


垂钓人员在垂钓时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损害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得损坏堤防、护岸,不得向电站库区或者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垂钓结束离开时,必须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二条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临泉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协作负责:


(一)临泉县农业农村局是垂钓管理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临泉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二)临泉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及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协助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管理垂钓工作。


(三)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渔具店、农贸市场、超市、餐馆等场所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销售禁用渔具、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以及交易贩卖、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行为。


(四)临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航水域运输及工程作业船舶管理,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利用非营运船、艇、排筏、水上漂浮物等运送垂钓人员的非法营运行为,发现涉渔“三无船舶”(利用“三无船舶”从事涉渔违法行为的)移交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


(五)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破坏生态环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非法垂钓行为。


(六)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七)县河长办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在各自辖区建立健全网格化护渔管理制度。


(八)临泉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接受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报备和监管。


(九)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村村响、宣传牌、微信公众***、抖音等媒介,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规范垂钓行为。充分发挥垂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


第四章违法违规处置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视同非法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条款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阻碍和妨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多次违法违规垂钓人员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公布失信垂钓人员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临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为有效保护鱼类自然繁衍生息,持续恢复临泉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临泉县实际,起草了本办法。现征求广大群众意见。请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

意见建议可发送至电子邮箱356129502@qq.com


地址:安徽省临泉县农业农村局


邮编:236400


联系电话:0558-6529987




来源:临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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