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相关规定,在禁渔期内,禁渔河段,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三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80元,以等值人工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式赔偿。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庭后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向淮河水域放流鱼苗,以等值人工增殖放流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赔偿。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阜阳市禁渔水域名称、禁渔区域、禁渔时间、管理单位及举报、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