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吃集中经营点。经营时间为每天中午11:20--12:20,下午17:30--18:30;路沿石以上经营,每个摊点配备垃圾桶及污水桶,摊收地净,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污水,服从现场城管执法人员管理。
2.夜市摊群点。由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对经营商贩进行登记,与经营户签订承诺书,严禁使用碳烤炉,烧烤炉具及灶具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3.瓜果临时销售摊点。经营户在允许设置瓜果临时销售摊点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地点,当该瓜果临时销售摊点过于集中时,经营户应当听从城管执法人员指挥,分流至其他经营点。经营户自觉维护摊点周边环境卫生。
4.城管执法人员根据路段实际情况指导餐饮饭店经营户店外摆放桌椅、物品数量和位置,不得将灶具、烧烤炉等其他物品和涉及餐饮油烟排放的设施设备、器材等摆放在室外。
5.餐饮及瓜果经营户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摆放灯箱广告、彩灯、音箱、屏幕等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相符的设施。经营户要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引导消费者文明就餐,不划拳吵闹,杜绝噪音扰民。
6.餐饮经营户门前占道路面必须铺设地板革(或地毡布),防止油污渗透污染路面;餐饮占道场所自设泔水桶,每个餐桌配一个垃圾桶,引导就餐者生活垃圾入桶,做到“一餐一打扫”,干湿分离后入桶,经营结束后,自觉打扫周围环境卫生,清理场地,做到摊收地净。自觉维护公共设施、绿化树围等,不得擅自损坏或污染,做文明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