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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帮人取钱就能赚大钱?临泉这6人被抓!

  • 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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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11/22 8:38:50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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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临泉多名男子

凌晨频繁到各银行网点取钱

一个多月后纷纷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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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初

反电诈中心民警

在工作中发现

临泉籍多名男子的***内

频繁收到涉诈资金

且都在短时间内被取出
疑似为涉诈分子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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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刘某雨、李某明
在朋友程某的介绍下
将自己的***

租借给境外诈骗分子使用

并在程某的安排下

接收到涉诈资金后

前往银行取出

转存到诈骗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帮助对方将涉诈资金“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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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雨、李某明

分别发展下线

王某、于某臣、李某明

共同为诈骗分子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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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

李某明、程某、刘某雨

李某华、王某、于某臣

六人相继落网

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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