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当无法缔结婚姻时,彩礼又该何去何从呢?
近日,临泉法院杨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彩礼纠纷案件,让彩礼归于“礼”。
吴某(男、化名)与张某(女、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无法调和,于是吴某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彩礼。
调解阶段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刘雪玲在充分听取了解双方的诉求、理由后,发现双方对彩礼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物品的数额争议较大,态度强硬,矛盾尖锐。
于是,承办法官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他们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阐明,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吴某诉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返还比例,男方吴某在恋爱期间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张某向吴某返还部分彩礼款,至此一场剑拔弩张的矛盾彻底化解。
“有关婚约财产的纠纷,是财产纠纷,也是情感纠纷、家庭纠纷,希望男女青年树立正确婚恋观,相互间多给予双方理解和包容,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让真情归于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